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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发布时间:18年06月12日 信息来源:统战部 编辑:兵团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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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统战部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程序: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师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报告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