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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16年12月15日 信息来源:统战部 编辑:兵团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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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统战部

一、依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新

兵党办发〔2015〕9号)

二、兵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荣誉称号包括

(一)兵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二)兵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三、原则和制度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事迹、职工群众公认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好中选优、三级公示的制度。

四、具备的条件

(一)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要具备下列条件:

1.在推进新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发挥兵团作用、展示兵团作为,为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出突出贡献。

2.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及时妥善地处理民族关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教育和引导各族干部职工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推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3.推进新疆和内地、南疆和北疆、兵团和地方、各族干部职工群众之间交往交流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

4.带领各族群众在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保持社会稳定,反对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的斗争中作出显著贡献。

5.在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单位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

6.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维护各族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7.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为各族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帮助各族职工群众脱贫致富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8.在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人才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9.在拥军爱民、兵团与地方共建、单位与社区共建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要具备下列条件:

1.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马克思主义“五观”、“四个认同”,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

2.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同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犯罪和宗教极端势力作坚决的斗争。

3.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妥善处理各民族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敢于同各种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斗争。

4.在援弱救助、扶贫济困、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活动中能够发扬各民族团结、互助、友爱精神,工作积极,表现突出。

5.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6.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

五、特殊情况

1.对评选周期内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集体或个人,拟授予兵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兵团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经兵团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报兵团审批。

2.已获得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再次参加评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可优先评选推荐。

六、评选表彰程序

兵团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

兵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表彰,实行限额表彰。表彰名额由兵团领导小组提出分配意见,报兵团确定后予以下达。

1.由被推荐民族团结模范集体或个人(准备一寸免冠照片3张)填写《模范集体推荐审批表》或《模范个人推荐审批表》(一式三份,事迹不超过1500字)、《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一式2份)、《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一式2份)和模范集体或个人宣传材料(每个集体或个人4000字左右)并上报团。

2.团党委审核民族团结模范材料后公示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上报师。

3.师党委审核民族团结模范材料后公示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在《推荐审批表》上加盖师党委印章并签署审核意见,将材料原件、评审工作报告等正式材料及电子版报兵团民宗局。

4.兵团民宗局对各师上报的民族团结模范材料进行整理汇编,经兵团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兵团党委。

5.经兵团党委审批并公示无任何异议后,予以表彰。

6.《推荐审批表》加盖兵团党委印章存档。

七、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颁发“兵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牌匾和荣誉证书;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颁发“兵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奖章、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并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

八、承办部门和联系方式

兵团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兵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兵团民宗局,承担评选表彰工作的具体事宜,具体承办的业务处室兵团民宗局民族工作处。

联系电话:0991-2890642,2896345

联 系 人:叶红

传   真:0991-2896965

邮   箱:minzu@xjb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