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兵团统一部署,现将兵团党委统战部(台办)兵团民族宗教事务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序号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 项 | 审批类别 | 设 定 依 据 | 共同审 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26 | 民宗局(台办)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无 | 社会团体 | |